法院判令保险公司赔偿
本报讯 (记者 赵晓燕 郭晶)赵先生将打火机遗落在轿车内后,因太阳暴晒打火机爆炸引燃了汽车。事后,赵先生要求保险公司理赔遭到拒绝。近日,太原市迎泽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,由保险公司赔偿赵先生因事故造成的损失。
2008年10月16日,赵先生向一家财产保险公司为自己的桑塔纳轿车投保了全险。同年12月的一天,赵先生将打火机遗落在车内,经过太阳暴晒后,打火机爆炸,引燃了车内的座椅等,共造成1万余元的经济损失。事情发生后,赵先生找到保险公司要求赔偿。保险公司认为,赵先生遗落打火机引燃车辆不属于意外事故范围,保险公司不应承担理赔责任,因而拒绝了赵先生的理赔要求。为此,赵先生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。
迎泽区法院依法开庭审理此案后认为,保险公司的拒绝赔偿的理由并不属于免赔范畴,因此,保险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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